独立法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七条

国家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省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品种审定申请人和专家意见,合理设置试验组别,优化试验点布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科学制定试验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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