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4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30日内提供试验种子。对于提供试验种子的,由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为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修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