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等内容;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抗性表现、品质、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四)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转基因主要农作物品种,除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化体相关信息,包括目的基因、转化体特异性检测方法; (二)转化体所有者许可协议; (三)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取得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四)有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转基因目标性状与转化体特征特性一致性检测报告; (五)非受体品种育种者申请品种审定的,还应当提供受体品种权人许可或者合作协议。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