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转基因主要农作物(不含棉花)品种审定的,应当直接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