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第八条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