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第八条

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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