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证法》和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公证机构,其设置、布局、名称、执业区域及管理体制不符合《公证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拟定调整方案,报司法部核定后组织实施。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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