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公证法》和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公证机构,其设置、布局、名称、执业区域及管理体制不符合《公证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拟定调整方案,报司法部核定后组织实施。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