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