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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