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