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公证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公证机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听证。 公证机构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公证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公证机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听证。 公证机构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