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证机构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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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