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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