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
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