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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