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公证机构名称和执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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