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公证机构名称和执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公证机构名称和执业证书管理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