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公证机构名称和执业证书管理第二十条公证机构的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公证机构对经核定的名称享有专用权。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