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公证机构名称和执业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公证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公证机构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公证机构名称的内容和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公证机构名称和执业证书管理
公证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公证机构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公证机构名称的内容和文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