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以及公证机构重要的变更事项,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二十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司法部定期编制全国公证机构名录。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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