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以及公证机构重要的变更事项,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二十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司法部定期编制全国公证机构名录。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