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第十三条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