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第十二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