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第十一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