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第十一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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