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的公告 / 第八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八条第八条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在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后,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相关主体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对驳回或部分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驳回复审。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