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八条

第八条

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在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后,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相关主体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对驳回或部分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驳回复审。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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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