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七条

第七条

在快速审查过程中,发现商标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快速审查程序,按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

(一)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进行补正、说明或者修正,以及进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的;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快速审查请求后,又提出暂缓审查请求的;

(三)存在其他无法予以快速审查情形的。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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