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的公告 / 第六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六条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快速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