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快速审查请求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快速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快速审查,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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