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的公告 / 第五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五条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快速审查请求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快速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快速审查,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