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四条

第四条

请求快速审查商标注册的申请,应当以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的推荐意见;或者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理由及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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