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三条

第三条

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二)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三)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文字构成;

(四)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五)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与第二条所列情形密切相关,且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列出的标准名称;

(六)未提出优先权请求。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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