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三条
第三条
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二)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三)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文字构成;
(四)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五)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与第二条所列情形密切相关,且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列出的标准名称;
(六)未提出优先权请求。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二)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三)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文字构成;
(四)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五)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与第二条所列情形密切相关,且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列出的标准名称;
(六)未提出优先权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