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条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请求快速审查:
(一)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等名称,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的;
(二)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与应对该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相关的;
(三)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确有必要的;
(四)其他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