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条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请求快速审查:

(一)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等名称,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的;

(二)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与应对该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相关的;

(三)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确有必要的;

(四)其他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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