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自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之日起20日内,向智能快件箱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为智能快件箱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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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