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自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之日起20日内,向智能快件箱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为智能快件箱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