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运营、使用智能末端服务设施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对邮政普遍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