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仍予收寄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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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