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仍予收寄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