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开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功能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