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向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授予使用权限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