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