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按照约定将快件放至智能快件箱的,应当及时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委托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的,不免除前款规定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的义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