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

寄递详情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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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