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提供、使用等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智能快件箱,是指提供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不包括自助存取非寄递物品的设施、设备。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