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不得开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的功能:

(一)监控设备未运行或者被遮挡的;

(二)交寄物品、交寄行为被遮挡的;

(三)国家规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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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