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不得向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授予使用智能快件箱收寄或者投递快件的权限。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准确记录向快递从业人员分配智能快件箱使用权限的情况并及时更新。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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