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为不同主体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在服务人员管理、快件寄递、注意事项通知、数据管理、快件安全、信息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与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中止合作的,应当协商并采取措施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为不同主体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在服务人员管理、快件寄递、注意事项通知、数据管理、快件安全、信息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与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中止合作的,应当协商并采取措施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