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撤除已备案的智能快件箱的,按照快递末端网点撤销备案的规定办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