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撤除已备案的智能快件箱的,按照快递末端网点撤销备案的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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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