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信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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