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收寄快件的,应当告知寄件人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并通过智能快件箱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