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开展风湿免疫疾病诊疗相关服务的综合医院,应当加强科室建设,具备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应当设立独立科室,科室名称统一为风湿免疫科。鼓励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和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设立独立的风湿免疫科。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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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