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附件

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基本标准指引

(试行)

三级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独立设置门诊诊室和病区。

(二)床位。风湿免疫科开放床位≥10张,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人员

(一)医师。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医师应当具有风湿免疫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医院应当适当增加人员。

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应当增加1名具有风湿免疫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科室主任应当具备风湿免疫专业副高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护士。每张风湿免疫科病床应当至少配备0.4名护士,其中每10张床位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中级以上护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设施和支撑条件

(一)专科设备和支撑条件。医院应当具有独立的检验科、放射科、眼科、口腔科及病理科,支持风湿免疫疾病的相应检查。检验科可进行风湿免疫疾病的相应专科实验室检查,包括诊治必需的自身抗体检查等。

可以通过与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合作的方式实现相关检验需求。

(二)基本设备和支撑条件。病房应当具备供氧设备、吸引器、压缩空气、生命体征监护设备、消毒设施、基本抢救设备设施及无障碍设施。

门诊应当设立独立的治疗室或相对独立的治疗场所,可进行关节穿刺术、免疫抑制剂及生物制剂的输注和紧急情况处理。

二级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独立设置的风湿免疫科专科门诊,独立设置的风湿免疫科病区或相对固定的住院床位。

(二)床位。风湿免疫科开放床位≥8张。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二、人员

(一)医师。至少有2名医师,其中1名医师应当具有风湿免疫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过三级医院风湿免疫专科培训半年以上。

每增加10张床位,应当增加1名医师。

设立独立风湿免疫科病区的风湿免疫科设置科主任岗位。科主任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风湿免疫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本专科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担任。

(二)护士。每张风湿免疫科病床应当至少配备0.4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经过风湿免疫专科护理培训半年以上。风湿免疫科专科门诊至少配备1名相对固定的,经过风湿免疫专科护理知识技能培训3个月以上的护士。

三、设备设施和支撑条件

(一)专科设备和支撑条件。所在医院应当具有独立的检验科,支持风湿免疫疾病的常规检查,包括必需的自身抗体检查等。

可以通过与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合作的方式实现相关检验需求。

(二)基本设备和支撑条件。病房应当具备供氧设备、吸引器、压缩空气、生命体征监护设备、消毒设施、基本抢救设备设施及无障碍设施。

门诊应当设立独立的治疗室或相对独立的治疗场所,可进行免疫抑制剂及生物制剂的输注和紧急情况处理。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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