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综合医院应当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机构开展检查评估、质量控制等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