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资质等级分类、业务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 (一)甲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机电专项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类型公路机电工程的监理业务。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 (一)甲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机电专项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类型水运机电工程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类标准见附件1。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