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