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将纸质证书交回许可机关,许可机关应当一并注销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将纸质证书交回许可机关,许可机关应当一并注销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