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向第十四条规定的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或者信息: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相关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四)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五)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公路、水运相关管理系统在线申请,将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信息相应录入系统,并对其提交材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全国公路、水运相关管理系统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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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