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或者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或者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