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二)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 (三)以欺骗或者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等非法方式取得的; (四)被撤销、注销的。 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者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视为无证捕捞。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为无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由批准机关予以注销,并核销相应船网工具指标。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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